摘要:企业每新申请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外观专利,并获受理的,给予5000元申请费用资助;对于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5项(含)以上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10项(含)以上每件奖励600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开发区“三次创业”,全面建设“下沙科技城”,进一步加快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有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杭州城东智造大走廊建设引领区、国家级开发区转型升级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科创平台建设
1.鼓励设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区级研发中心,按其研发设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具体参照开发区对研发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规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其承担的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按规给予配套。
新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满一年评估合格的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新认定省级工作站再给予30万元资助。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进站1名博士后再给予10万元资助。
2.鼓励创新园区发展。支持上市公司、知名创投机构及专业团队在区内建设创新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
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改建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并从认定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万元的宽带费用支持。
同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公司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引进或新培育主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最高每家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管理公司奖励。
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获得投资机构融资的,按照前两轮融资实际到资额2%的额度给予园区管理公司奖励,单个被投企业不超过20万元,单个园区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设基金对入驻企业投资,单笔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园区管理公司奖励,单个被投企业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园区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3.鼓励科技企业集聚。在特色小镇等创新平台内,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鼓励类科技企业(包括信息软件、互联网、服务外包、科技中介、文化创意等),经小镇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2年内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人均10平方米、总面积最高1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4.支持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开发区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的,经事先备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获市级活动券补助的,再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追加补助。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5.激励创新创业人才。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在500万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经开发区研究确定的重点企业,3年内给予薪酬贡献奖励: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管人员,按其个人所得税对区贡献50%的额度给予企业奖励,每家每年最高10人。
二、鼓励创新能力提升
6.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按规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其他企业2%的额度对研发费用(自筹部分)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的,再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2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
7.鼓励高新企业发展。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6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拨付30万元,再次认定后再拨付30万元。
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标准,连续2年分别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引进次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形成的开发区财政贡献额度给予全额奖励。
鼓励企业或中介引荐国家高企到区内落户,经事先备案,每落户一家给予引荐奖励5万元。
8.鼓励争创科技奖项。经开发区推荐申报,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对获评为省级、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省市要求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三、鼓励区校(院)协作创新
9.支持高校(院所)师生创业。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区内建设创新园区,经认定,3年内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最高3000平方米的场地支持。
鼓励高校选派优秀教师进企服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技协作和成果转化活动。经开发区组织备案,给予每位教师最高5万元补贴。
高校教师创办企业列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2年内给予最高60万元的项目资助。
10.鼓励建立产业技术联盟。对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30万元,再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最高500平方米房租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11.鼓励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开发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最高100平方米、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并按其投入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运行费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及高校促成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再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12.鼓励校企合作创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经合同登记部门认定和开发区备案,按实际开发费的15%给予企业资助,最高20万元;技术输出方为区内高校的,按实际开发费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奖励,最高10万元。
区内企业在各级创新载体上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按在区内载体30%、在区外载体20%的额度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对区内载体,按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交易额的3%,给予团队最高10万元的补助。具体参照开发区对创新券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支持知识产权培育
13.支持专利企业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给予企业研发团队50万元、20万元奖励。
14.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贯标工作。
企业每新申请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外观专利,并获受理的,给予5000元申请费用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资助2万元。企业新授权的专利,对于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5项(含)以上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10项(含)以上每件奖励600元;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资助。
15.鼓励技术标准研制。企业研制先进技术标准,且当年发布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成为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方法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按上述奖励额度50%给予奖励。
16.鼓励实施标准认证。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达标的,给予企业(组织)经营团队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当年开展iso50001能源管理标准化试点并验收达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其他
17.支持科技企业融资。设立规模为2亿元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重点用于帮助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低成本贷款。设立母基金规模为5亿元的创业引导基金,对支持区内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进行阶段参股。设立首期规模为20亿元的产业母基金,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发展。
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偿付,按2.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
18.实施重点企业(平台)扶持。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科技、人才和平台项目,开发区可在房租、项目投资、研发投入、贷款贴息、运营经费等方面,重点给予专项奖励和扶持。
六、附则
19.本政策适用于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涉及金融机构除外)。新引进企业是指从开发区辖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20.政策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未按规定上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各类资助(奖励)予以“一票否决”。
21.开发区主导产业是指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服务业(包括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科技服务、跨境电商、文化创意)等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领域。涉及创新园区、专利试点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等认定管理,参照开发区相应管理办法。上级各类认定按上级相关文件办法执行。
22.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资助(奖励)的(包括国家、省、市专项政策的配套资金及区专项扶持),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涉及鼓励园区发展资助(奖励)与开发区《创新园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不重复资助。专利申请地址应在开发区,且同一专利只奖励一次。涉及一年以上的延续性资助(奖励),须每年度申请.
23.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以下情况除外:一是经开发区推荐上报的各级科技创新项目的配套(含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配套资助)。二是新引进或新设立、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一般科技企业为3年、生物医药企业为5年其中新药研发类企业为7年。三是新认定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等称号(资质)的奖励。四是经认定且考核通过的创新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所获得的各类资助。五是另有约定的。
24.获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迁出开发区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获财政资助应按相关协议进行清算。
25.本政策自2018年1月20日起实施,2017年度参照本政策执行,原杭经开管发〔2014〕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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