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和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自9月10日开始,持续到11月30日。引导纳税人规范开具发票“发票作为购物、消费和付款的原始凭证,既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个别商家千方百计拒开发票,比如以“发票刚好用完,给你出个收据,回头再来换发票”“打折了不开发票”“自带酒水不开发票”“要开发票那就再多加点税钱”等所谓的“行规”和“惯例”拒开发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少数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为此,本次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尤其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是否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提醒消费者自觉索要发票《通知》强调,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醒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次检查范围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发放发票是否合理、是否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其中是否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事项,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自觉索取发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利。”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税务部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另外,《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减少投诉举报响应时间,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发票专项检查就要来了!不少做财务的小伙伴们慌了,都想知道自己家的发票及相关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准确。以下这“常见的14种不合规票据”,赶紧拿去对照检查吧↓
不合规的票据类型大家都清楚了,那么,怎样开具发票才合规呢?
当你因为开错发票而手忙脚乱时,你需要知道这些关于发票的基本规定,话不多说,上干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