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QFLP基金的设立要求 -
根据《QFLP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QFLP基金”)设立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均无要求;
4.出资能力:QFLP基金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FLP基金的境内外出资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QDLP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3)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6.政府部门登记要求:
(1)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QFLP基金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3)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4)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7.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针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要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规定);
(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二)海南设立QDLP要求
对QDLP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监﹝2021﹞37号)(以下简称“《QDLP暂行办法》”),在海南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如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以下简称“QDLP管理人”)的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QDLP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4.出资能力:QDLP管理人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DLP管理人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6.QDLP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7.QDLP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8.存续经营的QDLP管理人,应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拟新设立的QDLP管理人,取得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审核高管履历、股东出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