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海南在金融服务领域进展迅猛。2021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该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基本确立了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有助于弥补海南金融短板、夯实海南金融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中第(六)条是关于在海南开展QFLP及QDLP试点的政策:
“(六)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目前海南省已出台如《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政策。
本文将解读相关政策,具体讨论设立QFLP基金和QDLP基金的注意点。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
一、 海南QFLP和QDLP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一) 海南设立QFLP要求
- 对QFLP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86号)(以下简称“《QFLP暂行办法》”),在海南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如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以下简称“QFLP管理人”)的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均无要求;
4.出资能力:QFLP管理人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FLP管理人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6.政府部门登记要求:
(1)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QFLP管理人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3)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4)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审核高管履历、股东出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