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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策|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优惠政策

2022/3/16 17:47:24发布92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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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杭州湾新经济园(以下简称“新经济园”)是依托港区产业优势打造的发展新平台,成立于2015年3月27日。园区位于嘉兴港区规划开发区域的核心位置,临近国家级一类开放口岸嘉兴港(乍浦港区)、国家级嘉兴综合保税区、国家级化工新材料园区、省级综合物流园、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毗邻上海、杭州、宁波等长三角主要城市,地理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园区规划产业用房面积24万平方米,已建成产业用房面积12.5万平方米。将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公、餐饮、物业等一体化服务。
目标任务
新经济园立足新起点、瞄准新标杆、理清新思路、创造新业绩、树立新形象,致力于打造成为嘉兴港区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功能性机构集聚基地、新兴业态发展高地、大学生创业福地。力争将新经济园建设成为有规模、有实力、有贡献的品牌园区,形成园区定位布局明晰,产业优势明显,企业竞争力突出的格局,使新经济园在嘉兴港区总体经济发展中占据一定的位置。
定位 招商方向
(一)定位
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功能性机构集聚基地、新兴业态发展高地、大学生创业福地。
新经济园致力于通过“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模式,为创业者提供组合投资支持、全程创业辅导、关键合作对接、日常运营支持、多元办公空间等多元化的服务支持,为具有创新力、成长力的新锐创业者,打造精品创业社区,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
(二)招商方向
围绕新经济园发展定位,紧扣招商引资一根主线,紧握创新和服务两大主题,紧抓数量、质量和贡献三大目标,依托产业、政策、服务优势,不断破解要素制约,着力打造五大板块,形成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新经济发展格局。
1.科技研发板块
2.功能性机构板块
3.现代商贸板块
4.创客板块
5.现代金融信息板块
园区配套设施
新经济园以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为运营主体,配套建有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职工之家、餐饮中心、共享会议室、影音室、创客健身中心、户外活动中心、企业展厅、共享汽车网点等基础服务设施。新经济园服务中心作为园区服务的主要平台,内设有综合部、运行管理部、招商发展部,同时引进了优秀物业管理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贴心、高效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目前成效
截至2018年8月,新经济园共引进入驻企业及机构339家,总注册资金53亿元。园区推出的各项孵化服务,使得入驻企业得以茁壮成长,2017年园区共实现经济效益17.4亿元,税收2023.31万元。已逐步形成了电子信息、新材料、环保技术产业等企业为主体的科技企业集群,包括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翰德圣智能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博瑞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等。
目前,园区已获得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嘉兴市众创空间、嘉兴市新经济园、留学生创业创新园、大学生创业创新基地、平湖职中创业孵化基地等多个荣誉称号。
适用范围
凡登记注册在杭州湾新经济园内,承诺属地诚信守法经营,符合园区定位发展的各类企业,包括贸易类(电商贸易)、互联网企业、科技(研发)孵化、功能性机构、大学生创业、现代物流、创客(创意、设计、制造)、跨境电商等企业均适用本意见,扶持政策享受周期为3年,期满后另行商议确定。
优惠政策
(一)租金扶持
1.对于入驻的研发创新机构,其租金前两年按标准全额补贴,第三年按标准的50%补贴。
2.对于入驻的贸易、检验检测、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数字内容、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工业设计、咨询服务等功能性机构,其租金前两年按标准的50%补贴,第三年起全额收取。
3.对于入驻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教学实践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其租金按标准全额补贴。
4.人才类、大学生创业类:按港区现有人才政策执行。
(二)企业经营奖补
1.对新入驻杭州湾新经济园的企业,参照《嘉兴港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嘉港区〔2012〕4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执行,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进行扶持:其中年实缴税收在10万(含)至20万元(含)、20万至50万元(含)、50万至100万元(含)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0%、40%、50%、60%的扶持;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的扶持。
2.对港区内已注册的企业入驻新经济园,参照《嘉兴港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嘉港区〔2012〕4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自入驻年度起3年内,以入驻年度的上一年度该企业上缴港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增长部分给予扶持:即年度增长税收在10万(含)至20万元(含)、20万至50万元(含)、50万至100万元(含)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0%、40%、50%、60%的扶持;年度增长税收在200万(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
(三)人才奖励
1.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按《关于加快企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意见》(嘉港区工委〔2012〕3号)执行。
2.针对入园创业但不能享受《关于加快企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意见》(嘉港区工委〔2012〕3号)政策的人才及园内企业职工中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享受人才公寓优惠和子女入学等政策。
3.落户的创业创新型企业、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中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技师)以上职称的引进人才,按《嘉兴港区人才公寓暂行办法》(嘉港区〔2014〕14号)和《嘉兴港区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工作办法》(嘉港区〔2014〕28号)享受人才公寓优惠和子女入学等政策。
4.大学生创业按照《关于建立杭州湾新经济园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创新基地的实施意见》(嘉港区办〔2015〕45号)执行。
其他事项
(一)其他符合园区定位发展的企业,按照《嘉兴港区鼓励大众创业创新 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若干财政政策》(嘉港区工委〔2015〕48号)、《嘉兴港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嘉港区工委〔2012〕48号)执行。贸易企业交易数额较大需大额发票的,可由新经济园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依法开具使用。
(二)各类奖励的具体补助金额采取最高限额原则,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公共财政的净贡献额。
(三)所有政策奖励、房租补助等原则上均采用先征后奖方式,政策奖励原则上一年操作一次,特殊企业奖补资金较大的可提出申请,实行一年两次,由服务业发展局(新经济园有限公司)统一汇总、预审后上报港区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准确及时,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且只能就高享受相应一项补助。
(四)“一票否决制”原则。扶持对象在奖励所属年度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发生重大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财政奖励。
(五)如遇经济政策变化或上级出台新的奖扶政策与本意见有重大差异的,经港区管委会批准后,按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3月27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港区服务业发展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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